1. 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25%的预付款,但卖方必须提供相同金额的预付款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2.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地点交付货物并经验收合格后,凭以下单证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付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发票以及付款申请书;
(2)出具经买方认可的验收签认结算单(点验单);
3. 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清单所列单据后,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此作为支付依据,在扣除预付款后,支付卖方所交付物资款项至70%。
如果卖方单笔交付物资款项总额不足以抵扣预付款时,待交付物资款项总额累计达到预付款后再行支付。
4. 支付方式:用银行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
5. 工程开通后,买方向卖方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其他应结算款项。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6. 质量保证金为供货总价的5%,在质量保证期满3个月并确认交付货物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买方在30日内无息支付卖方。如发生纠纷,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7. 以上款项的支付双方约定在业主支付买方相应比例款项的基础上买方予以支付。